公告日期:2026-03-13
董事及有关员工进行证券交易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 12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有关员工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确保公司合规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及配套指引、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 C3 之《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 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有关员工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有关员工包括公司任何因其职务或员工关系而可能会 拥有关于公司或其证券的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内幕消息的员工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又或公司附属公司或母公司的此 等董事或员工(包括但不限于该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及有关员工也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董事及有关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二)董事及有关员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有关员工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董事及有关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买卖 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循本制度关于买卖股份的事先通知和确认、交易 信息申报、敏感期限制交易等有关规定。董事及有关员工有义务督促 前述人员遵守该等规定。
第三条 董事及有关员工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公司股份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及有关 员工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及有关员工,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 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董事及有关员工所持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事宜应
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董事及有关员工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董事及有关员工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管
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董事及有关员工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工作,应在窗口期、解禁期等关键节点检视董事及有关员工所涉及的股票买卖,做好督促提醒,发现股份买卖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该等人员进行询问;并统一为董事及有关员工办理网上申报及披露,并定期检查公司董事及有关员工买卖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信息申报和披露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董事会
秘书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护照号(境外身份适用)、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委托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
理,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本人及直系亲属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授权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对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八条 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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