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3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 12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股票上市地(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或其他相关交易场所发行的约定按照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系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在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债券发行时或存续期
限内债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市场公布的过程。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
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的期间。
第五条 公司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及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的其他债券及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信息披露,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同一
控制下的重要关联方在境内外发行股票、债券,且按照境内外法律法规规定、相关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或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自愿披露的事项,如对公司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有重要影响,应当在相关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
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若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无法继续履行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相关职责应当在变更之日后按照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的要求及时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未按规定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按照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的要求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
责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三)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五)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及时向主承销商咨询;
(六)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九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
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应当通过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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