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3
总裁工作细则
(2026年3月12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赤峰吉隆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议事和办事效率,规范公司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裁一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前述
人员的聘任与解聘均按以下程序办理:由总裁向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出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履行遴选、审核程序后向董事会提交提名议案,最终由董事会审议并做出决定聘任或解聘的决议。
董事可以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总裁: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裁的职权和职责
第七条 公司总裁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行政和经营管理,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须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公司对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实行总裁负责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无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的经营管理事项,经高管联席办公会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研究,总裁有权审批、决定涉及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抵押、资产处置、受托经营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除外。
前述交易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时需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九条 总裁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二)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三)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四)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五)资产购置和处置事项;
(六)资产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
(七)经济合同或资产运用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的事
(八)其他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总裁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裁应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四章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第十条 公司副总裁、财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