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3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6 年 3 月 12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水平,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等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其相关职责范围内事务。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避免利益冲突,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五年以上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并且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
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执行,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
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并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一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前,应当接受公
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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