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 12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公司股票上市地(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赤峰 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辞任
(辞职)、任期届满、被解任或解聘以及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 职原因、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 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 说明相关保障措施)、是否存在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四条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任何其他因董事辞任而导致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规定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行职务;公司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前款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的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应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决议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公司章程》或者公司与董事签订的聘任合同中关于提前解除董事任职的赔偿和/或补偿条款(如有)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对在任期内被解任的董事进行赔偿和/或补偿以及赔偿和/或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八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公司章程》或者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等相关合同中关于提前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赔偿和/或补偿条款(如有)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相关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对在任期内被解聘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赔偿和/或补偿以及赔偿和/或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或者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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