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3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 12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为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未经董事会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尚未公开的重要信息或者规定的其他事项,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定应认定为内幕信息的信息或事项;及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所界定的含义,指符合以下表述的具体消息或资料:
(一)关于公司的、公司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或公司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
(二)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对公司上市证券进行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登记管理是指涉及有关公司内幕信息时,对知悉该信息知情人士进行的登记管理工作,包括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确定、登记、报备及交易情况自查等。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及地点,内幕信息所处的阶段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对信息严格保密及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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