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3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 12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监管规则和《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所认定的关联方。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 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发生的真实和公允的交易 为基础。公司与关联方所进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规定的 决策程序进行,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和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且该等资金提供是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2.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及一般商业条款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
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 出公告。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占用公司资金的,应当相应承担责任,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相应赔偿。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防止资金占用及 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裁为直接责任人,主管会计工 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为业务责任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
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查、核算、统计并检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不断规范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管理。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开展定期内审工作,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就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出书面汇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管理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1.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调查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相关情况;
2.按所在地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报告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刊发相关公告);
3.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时,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关联方拒不纠正时,董事会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必要时申请司法冻结,并有权依据相关的司法裁决或者判决对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实施冻结,直至其规范所占用的公司资金;如果控股
股东侵占资产的不能以现金清偿……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