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3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2026 年 3 月 12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及《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上应通过依法成立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公司在境外进行的捐赠行为不存在前述捐赠途径的,应当在相关内部捐赠提案中详细说明捐赠对象、捐赠原因、捐赠方式并按本办法之规定完成相关内部审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
称“子公司”)。未经批准,各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非全资附属公司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精神,拟定自身的捐赠事务管理条例,并按规范执行。
子公司名义,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
实守信的原则。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不得以捐赠作为条件要求受赠方购买、销售或推荐公司产品或服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方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考虑自身条件、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若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以及捐赠金额超过本办法权限的子公司,除经公司特别批准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
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捐赠,或向贫困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或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和受益人
第七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
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专项拨款、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八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人民团
体等)、公益性非营利企业及事业单位、企业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有客观证据证明的困难的个人以及公司运营周边社区且有客观需求的群体等。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内部员工、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进行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九条 公司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
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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