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3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6 年 3 月 12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股票上市地(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人”)。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在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和单位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
报告人应负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应在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 24 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组织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机构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各子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
(二)各子公司监事会决议/决定;
(三)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
(四)各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
(五)公司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公司各部门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及/或占公司市值(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之前五个交易日的平均股价计算)的5%以上;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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