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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30 17:01:41 股吧网页版
南网储能: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1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 年 6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 2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 ...... 4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 17
第五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 19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 ...... 23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25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 26
第九章 档案管理 ...... 27
第十章 罚则 ...... 27
第十一章 附则 ...... 28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
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与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
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
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另行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第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
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
求。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
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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