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2025 年 6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 3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5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 7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12
第六章 附 则 ...... 19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保证南方电网
储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
适用本规则。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经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可以依法向董事会授权,
但不得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董事会拟向其他治理主体转授权的,应当事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加强对授权事项的评估管理,授权
不免责。董事会行权不规范或者决策出现问题的,股东会应
当及时收回授权,防止过度授权,一授了之。
第六条 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事项,按规定需由党委
前置研究讨论的,应履行相关程序。
第七条 提请股东会审议事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由
有权机关或者其授权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进行审批批准的,应按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一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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