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1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考核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
事会考察、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
联络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或董事会名义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培训,取得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
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董事会秘书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
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通讯方式。
第九条 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的人员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或董事会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
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的,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法律法规或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辞职报告中应当
说明辞职时间、辞职的具体原因、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控股子企业任职等情况(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
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
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履职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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