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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23:00:55 股吧网页版
贵广网络: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9


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五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其职责......2
第三章 应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3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8
第五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披露流程......9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9
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9
第七章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和保密责任......10
第八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11
第九章 附则......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
业债券。公司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券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

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规则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场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信息披露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相关要求,以事实为基础,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
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信息披露文件应以符合规定的格式送达至符合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市场自律组织所发布规则的相关要求;

(二)负责牵头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三)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五)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督促有关部门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发行和存续期的信息披露、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投资者问询、维系投资者关系,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四)保证信息披露及时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变更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经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
机构审议通过。

第三章 应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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