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本办法所称“反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本公司提供担保或担保人,以担保本公司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后所得追偿权的实现。该债务人或他人为本公司提供的担保即为反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全体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慎重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六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若超过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对未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其他股东,应要求其提供财产进行反担保。公司在提供对外担保时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除控股子公司外,反担保提供资产应以公允价值确定其价值,涉及评估公允价值的需由公司招标入围的中介机构出具相应评估报告。
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同时与被担保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反担保合同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的,承办担保业务的部门应督促被担保人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八条 虽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的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包括单位和个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和审批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战略规划部负责人统一负责受理。担保申请人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战略规划部负责人提交担保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基本资料、资信情况、还款资金来源、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等情况、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战略规划部负责人受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及时责成战略
情况、抵押资产价值等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出具意见明确的书面评估报告。
战略规划部据此编制担保方案,担保方案须包括:担保方式、抵押资产价值、担保期限、代偿风险等情况,并提交战略规划部负责人审核。
战略规划部负责人就书面评估报告、担保申请书、担保方案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同意后,提交公司党委会审议后再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如已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尚在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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