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9-24
东海证券
关于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违规对实
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等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东海证券作为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兴农”、“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现场检查、问询公司人员等方式,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公司存在重大诉讼未披露的情况
1)公司因拖欠员工工资被海门市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
公司因拖欠张晓清等 27 名员工 2018 年 1-8 月工资,被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出具《海门市人社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海门人社
察理字[2018]第 0003 号),判决其支付工资 710,531.88 元。2019 年 8 月 12 日,
公司因不执行海门市人社局行政处理决定,被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做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2)公司与南通市通州区亚太铸造厂(普通合伙)的货款诉讼
公司拖欠南通市通州区亚太铸造厂(普通合伙)货款 578,006.46 元。江苏
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8月19日判决公司向南通市通州区亚太铸造
厂(普通合伙)支付货款 578,006.46 元,并自 2019 年 5 月 21 日起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 1.5 倍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公司与张晓清垫付工程款的诉讼
公司员工张晓清于 2018 年 2 月 15 日为公司代垫工程款 30 万元,至今未获
得公司偿付。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0 日收到海门市人民法院(2019)苏 0684 民
初 4404 号传票。目前该案件仍在审理中。
4)公司与江苏宏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正平的工程款诉讼
公司与启东市东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晟公司”)将东晟公司所在地中央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的钢结构厂房、场地道路等工程发包给
原告江苏宏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程合同价 800 万元,2018 年 8 月
工程竣工。2019 年 6 月,江苏宏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启东市人民法院起
诉,要求支付工程款 3,291,584.00 元及定金余款 87,000 元,合计 3,378,584.00
元。目前该案件仍在审理中。
除上述诉讼和处罚,公司与浙江正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南通世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重大诉讼也未及时履行披露程序。详见主办券商于 2019 年 9 月9 日披露的《东海证券关于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动产被采取保全措施、重大诉讼未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未披露等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2)公司违规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2016 年 7 月 1 日,邱建兴向钱永良借款,钱永良以转账方式转入邱建兴账
户 376,000 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息 3%计算,此后,邱建兴归还了部分借款,
并支付了至 2018 年 2 月止的利息,2017 年 5 月 8 日,邱建兴与钱永良签订了借
款协议,确认剩余借款金额为 20 万元,月息按 3%计算,ST 兴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后,邱建兴和 ST 兴农未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钱永良向海门市人民法院起诉邱建兴和 ST 兴农。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6 月 5 日作出(2019)苏 0684 民初 3027
号民事调解书,判决被告邱建兴归还原告钱永良借款本金 20 万元及利息(以本
金 20 万元的未还部分为基数,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
率 2%的标准计算)。该款自 2019 年 7 月起,于每月月底前归还 1 万元,先还本
金,后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被告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借款提供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实际控制人邱建兴被出具限制消费令
因公司被判决支付杨爱军工资款、钱永良借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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