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审计质量,防范运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和人员
第四条 机构设置
(一)公司董事会下设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制定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成员。
(二)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财务与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须立即向财务与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三)内部审计部门须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人员配备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管理能力、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六条 人员管理
(一)公司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参加相关执业资格考试,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独立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打击报复。
第七条 职业规范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部门及内部审计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
与被审计对象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八条 外部资源
根据工作需要,内部审计部门可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或聘请内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主要职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积极配合财务与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 定期检查事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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