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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7 23:58:56 股吧网页版
九州通:九州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8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以确保资金安全及流动性为前提,将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统一管理、规范运作、防范风险”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未经公司批准, 任何分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委托理财业务。

第二章 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四条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条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前述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披露标准或者股东会审议标准。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七条 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由资金管理总部

办理预计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金融机构及合格的理财产品品种,明确购买金额及签署合同或协议等,并由经营层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

第八条 公司资金管理总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和具体经办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 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
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如与受托方签订理财协议或合同等;
(三)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四)负责跟踪到期理财资金,确保本金及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五)负责建立委托理财台账,对委托理财产品的购买和赎回逐笔进行登记。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处,由董事会秘书处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第十条 公司在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资金管理总部指定责任人跟踪委托理财进展情况,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对应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并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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