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期货条例》《内幕消息披露指引》《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公司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其他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或“公告”,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相关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出现或知悉需披露的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办公室,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步在境内境外市场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公司A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
收购报告书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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