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控制度,促进公司规范、稳健、持续发展,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行使《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负责协调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评估、指导和核查等工作,就选聘外部审计机构提供建议、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稽核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按其职能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档案管理、会议决议的跟踪落实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经营管理层及相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外部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意见。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应当确保审计委员会成员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审计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全部为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全体委员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从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条件及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协调经营管理层、内部审计机构及相关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监管公司的财务汇报制度,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确保并检讨公司设定以下安排:公司员工及其他与公司有往来者(如客户及供应商)可暗中及以不具名的方式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关于公司的不正当事宜提出关注;审计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八)向董事会提出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建议;
(九)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研究其他由董事会界定的课题及授予的事宜;
(十一)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或对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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