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 19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即公益性捐赠或慈善性捐赠。是指公司和公司在境内的全资子公司自愿无偿将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方,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在境内的全资子公司(统称各单位)的对外捐赠管理。公司在境内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四条 办公室是公司对外捐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协调公司的各项捐赠与公益活动;稽核部负责捐赠工作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和目的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管理原则。对外捐赠应当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各单位不得对外捐赠;
(二)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诚实守信原则。严禁虚假宣传和轻率许诺。按照本办法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方承诺的捐赠,应诚实履行;
(四)自愿无偿原则。不参与任何强行摊派、变相摊派或者以慈善、公益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的捐赠。不得谋求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的不公平竞争优势或其他不当利益而进行捐赠;
(五)责权清晰原则。公司应与受赠方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或其他书面形式的协议。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有权要求受赠方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六)量力而行原则。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公司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捐赠行为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符合以下公益性目的: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七条 对外捐赠包括公司直接对外捐赠和由公司依法发起设立的深圳市招商证券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司公益基金会)统一捐赠两种形式:
(一)公司直接对外捐赠。公司根据本办法直接实施的对外捐赠,包括公司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实施的对外捐赠,以及因特殊情况经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的对外捐赠;
(二)公司公益基金会统一捐赠。由公司公益基金会代表各单位实施对外捐赠。
第八条 各单位不得从事以下捐赠行为:
(一)政治性捐赠;
(二)向实施犯罪、恐怖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提供捐赠;
(三)由公职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指定、摊派性的捐赠;
(四)任何基于洗钱、贿赂等非法目的的捐赠;
(五)以公益性捐赠的名义向营利性活动提供捐赠;
(六)相关国家或地区法律禁止的捐赠;
(七)有损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声誉以及违背公司核心价值观的捐赠。
第九条 除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各单位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以下途径进行:
(一)公司依法发起设立的深圳市招商证券公益基金会;
(二)其他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其他公益性机构、政府部门或者根据所适用法律依法可以进行慈善筹款的机构进行。
第十条 各单位与受赠方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各单位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三章 受赠方审查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于受赠方的受赠主体资格应当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受赠资格的主体,不应当进行捐赠。
第十二条 受赠方接受捐赠后,需要履行特定义务的,各单位应当从受赠方的诚信记录、背景、资质、从业经验和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审查受赠方义务履行能力。
第十三条 除向公司公益基金会捐赠外,各单位应对受赠方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受赠方的基本信息、有效注册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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