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12 月 19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度报告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8〕48号、《关于要求深圳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09〕4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深圳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08〕20号)、《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聘任的为公司定期财务报告提供法定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公司聘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决议前委任、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证监会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录中;
(二)是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或合伙企业;
(三)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3年及以上,由有限责任制转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或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延续转制前的经营年限;
(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并且执行有效;
(五)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在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记录和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七)能够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国家金融信息安全;
(八)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通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税法等;
(九)具有审计大型证券公司工作经验,并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承担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经营年限、业务规模等资质条件必须与公司规模相适应,具体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在5000亿元以上的,受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少于100人,近3年内有连续从事金融企业审计相关经验;
(二)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达10000亿元以上的,受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0人,近3年内有连续从事金融企业审计相关经验;
(三)已经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担公司的年度审计工作。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3年内不
得与其新增或扩展审计业务:
(一)近3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业务等行政处罚;
(二)近3年内被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两次以上;
(三)近3年内负责审计的国有金融企业存在重大资产损失、重大财务造假行为、国有金融企业或其负责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会计师事务所已发现但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相关规定履行关注、识别、评价等审计程序,或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向国有金融企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同级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报告的;
(四)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计机构执业质量,明确其不适合承担国有金融企业审计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在上述情形发生前已承接的公司审计业务,可继续完成已签订合同,已被暂停执行业务、吊销执业许可证和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除外。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公司根据采购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调查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
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必要时也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本制度、《招商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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