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19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控制的主体发生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制度。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约束制衡机制,强化合规风控作用,充分
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所定义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或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章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
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
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交所上市规则》
下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交所上市规则》下公司的
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
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因与公司的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包括:
(一)公司及其重大附属公司的每一名董事(包括在过去 12 个月内曾是董事的人士)、最高行政人员和主要股东(指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以上表决权的人士);
(二)上述第(一)项中任何人士的任何“联系人”;
(三)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而任何公司的关连人士(于附属公司层面者除外)在该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任何股东会上有权(单独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百分之十(10%)或以上的表决权;
(四)上述第(三)项所述的非全资附属公司的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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