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3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建立健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契约化激励约束机制,督促其勤勉尽责,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以下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以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为基础,强化战略引领和对标提升,以个人绩效确保组织绩效实现。
(二)坚持分类管理,围绕企业发展战略,以岗位职责为基础,合理确定差异化考核指标,科学实施分类考核。
(三)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全面、准确地评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将考核结果与薪酬兑现相挂钩,实现薪酬能增能减、激励与约束对等,确保权责利相统一。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组织相关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实施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周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任期为考核周期。
第六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确定
(一)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承接公司组织绩效考核指标;其他人员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分管业务、个人岗位职责等方面差异化提炼考核指标。
(二)考核指标一般包括业务指标、财务指标、重点任务、安全环保指标等。
(三)任期考核指标应与年度考核指标有所区分,在年度主要指标基础上,更多关注企业价值创造、中长期发展战略、风险控制等内容,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岗位)业绩责任书,授权总经理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岗位)业绩责任书。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遇国家宏观经济形势重大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或公司战略重大调整、清产核资、资产重组等情况,视影响程度对相关指标予以调整。
第九条 考核期末,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形成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挂钩。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 80 分,或主要指标完成率低于 80%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不合格,扣减当年全部绩效年薪。
第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激励挂钩。任期考核结果未达到 80 分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不合格,不予发放任期激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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