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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7 17:27:01 股吧网页版
唐山港: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8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未连任、主动辞任、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
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
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成员之日自动离任;职工代表董事自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职工代表董事之日自动离任;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自动离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职生效。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辞职的有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职工董事辞任导致职工董事人数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可以解除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务,职
工代表大会可以解除职工代表董事职务,解任自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当通知拟被解任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上进行申辩。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提前解任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解任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

第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
列不得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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