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30
关于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6年6月29日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晋亿实业/公司/上市公司 指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指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晋亿实业股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
见书》
本所 指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2026)沪观律非 号
致: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晋亿
实业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
表法律意见。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
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五、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
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或偏差。
六、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拟授予的股票期权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
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