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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亿实业: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0


关于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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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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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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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5)沪观律顾 306 号-1

致: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晋亿实业”、“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陈世颐律师、曹璐律师
(下称“本所律师”)列席晋亿实业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
称“《股东会规则》”)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
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晋亿实业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本所特此同意,晋亿实业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晋亿实业本次股东大
会公告材料之一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5 年第

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

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
海证券报》上发布了《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会议通知的
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 14 点 00 分以现场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地址为浙江省嘉善经济开发区晋亿大道 8 号,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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