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
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钢集团”)持有的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3%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
2009 年 7 月 7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制订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11 年 12 月 27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修改〈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进行了修订;
2022 年 8 月 24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进行了修订。
经核查,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查验,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均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此外,上市公司还制作了本次交易的进程备忘录,记载本次交易的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商讨、工作内容沟通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并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齐百钢 王 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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