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1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2026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须科学分配工资总额,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条 公司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战略导向。以公司发展战略为导向设计薪酬,确保薪酬水平与企业发展阶段、规模体量、重点任务、市场环境等相适应。
(二)坚持业绩导向。健全薪酬与公司效益、个人业绩同向联动、能增能减机制,最大限度调动和激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干事创业热情。
(三)坚持市场导向。对标行业薪酬水平,保证公司薪酬水平具有较强竞争力,能充分地吸引和留住企业发展所需的战略、关键干部人才。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强化正向激励,健全约束机制,确保薪酬真正向指标好、管理精、贡献大的个人倾斜,助力公司整体经营业绩提升。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与决策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外部投资人股东委派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2.公司内部董事按照其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不再领取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及发放形式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除此之外,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60%。
(一)基本薪酬:按其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核发;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指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具体方案由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条 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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