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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26 18:45:13 股吧网页版
柳钢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柳钢股份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柳钢股份”)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执业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已出具了《关于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关于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文件。

本所律师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除非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相关简称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已取得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1. 2025 年 4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提请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 2025 年 5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授权董事会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定价方式和价格区间、限售期、募集资金用途等,并且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

3. 2025 年 8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4. 2025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

5. 2025 年 12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 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 2025 年度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 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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