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4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02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
及 202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渝大成意字[2026]第 06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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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24 重庆市两江新区江北城聚贤岩广场 9 号国华金融中心大厦 A 幢 27、28、2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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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渝大成意字[2026]第069号
致: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以下合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6年2月24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官方网站进行了公告、于2026年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适用于A股股东)。
2026年3月13日14时00分,本次股东会于重庆市长寿区江南街道江南大道2号重庆钢铁会议中心召开,由公司董事匡云龙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3月13日(星期五)。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1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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