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5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
致: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或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 录
引 言 ...... 6
正 文 ......11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11
二、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2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3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6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7
六、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8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9
八、 发行人的业务...... 20
九、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22
十、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25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6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7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8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8
十五、 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报告期内的变化...... 29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财政补贴...... 30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技术、安全生产...... 31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2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3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3
二十一、 结论性意见...... 34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金杜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重庆钢 指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铁/公司
控股股东/长寿 指 重庆长寿钢铁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
钢铁
实际控制人/中 指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国宝武
发行对象/华宝 指 华宝投资有限公司
投资
下属公司 指 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向特定对象 发行人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庆
发行股票预 指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案》 预案》
《募集资金使 发行人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庆
用可行性分析 指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报告》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A 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 指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行
报告期 指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
最近三年 指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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