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60 号)、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
3 定义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4 内部审计机构
4.1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4.1.1 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子公司原则上不设内部审计机构,其业务由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集中管理。
4.1.2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
4.1.3 公司内部审计日常工作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监督。
4.1.3.1 内部审计日常工作接受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指
导和监督,包括:
4.1.3.1.1 按照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要求提交职能性报告,包括内部审计制度、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工作总结。
4.1.3.1.2 定期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汇报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4.1.3.1.3 根据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要求,列席其召开的会议及董事会的相关会议;
4.1.3.1.4 与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各位委员保持充分、有效的沟通;
4.1.3.1.5 完成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4.1.3.2 公司内部审计日常工作接受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包括:
4.1.3.2.1 审计计划及工作管理:按要求编制和上报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和其他要求的报告等;
4.1.3.2.2 审计项目管理:按要求向集团公司审计信息系统提交审计计划、审计业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
4.1.3.2.3 外聘中介机构管理:公司决定外聘中介机构的范围并定期对外聘中介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估。
4.2 内部审计人员
4.2.1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相应数量的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4.2.2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符合公司制定的相应任职标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4.2.3 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专员。特约审计专
员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范围内聘请的具有专业管理和业务特长的专家,兼职为公司审计业务提供专业咨询、培训及参加具体项目审计等工作。
4.3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应列入所在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予以保证。
4.4 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5 管理职责和权限
5.1 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
5.1.1 负责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的审批。
5.2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5.2.1 负责监督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5.2.1.1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5.2.1.2 审阅年度审计计划,督促审计计划的实施。
5.2.1.3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5.2.1.4 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5.3 内部审计机构
5.3.1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5.3.1.1 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上报审批。
5.3.1.2 组织或参与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对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5.3.1.3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经营绩效、资产质量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5.3.1.4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主要业务负责人和子公司的负责人
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5.3.1.5 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子公司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5.3.1.6 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审,对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
5.3.1.7 对公司及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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