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7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规范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仅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2.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4.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5.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6.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8.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它为募集资金所制作的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以及投资计划进行,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它异常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 募投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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