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7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管理,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
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统筹处理
董事会日常事务及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自律
监管指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如下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三) 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
(五)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
会秘书;
(六) 董事会秘书应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
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包
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份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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