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借款及担保管理办法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借款及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借款以及对外担保活动,明确公司内部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稳健实施融资、借款以及对外担保,不断提高公司整体经济效益,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下属单位和控股子公司。本办法所称公司下属单位是指公司下属的站段、分公司、派出机构、公司实际控制的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等。
公司将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督促并保证控股子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办法。
第三条 公司进行融资、借款以及担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应当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应当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与发展。
第二章 融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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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有价
证券筹集资金。
第五条 融资是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未经公司批准,公司下属单位不得从
事融资活动。
第六条 公司融资的程序如下:
(一)确定融资目的,对公司资金需求、资本市场状况、融资监管要求进行考察;
(二)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融资立项报告;
(三)将立项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
(四)编制融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
(五)将融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上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六)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上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工作计划;
(八)具体实施融资活动。
第七条 公司融资应当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应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融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考察公司资金需求、
资本市场状况、融资监管要求,编制融资立项报告、融资可行性报告以及相关文件,履行公司内部和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程序,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工作计划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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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管理制度,具体实施融资活动等。
公司成立融资活动论证小组,由董事会秘书担任组长,总会计师担任副组长,公司其他各部门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等担任小组成员。
第九条 公司融资应当编制融资立项报告。融资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融资目的;
(二)融资项目的名称;
(三)融资规模;
(四)融资方式;
(五)融资项目的效益预测;
(六)融资项目的风险预测(包括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七)目前的市场情况、经济政策;
(八)融资工作初步计划;
第十条 境外融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融资所在国(地区)现行的有关融资、税收、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二)融资所在国(地区)的资本市场环境分析;
第十一条 融资应编制融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融资项目提出的背景,融资的必要性以及意义;
(二)融资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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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资方案;
(四)融资项目的效益分析;
(五)融资项目的风险分析;
(六)融资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
(七)融资工作计划;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借 款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是指公司向金融机构等其他合法机构申请借贷并
获得资金。
第十三条 借款是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未经公司批准,公司下属单位不得
从事借款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借款的程序如下:
(一)确定借款目的,对公司资金需求、提供借款的金融机构和其他合法机构、借款条件等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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