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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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律师见证意见
致: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泽君”或“本所”)接受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本律师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律师见证意见,君泽君律师审查了公司以下资料,包括:
1、 《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3、 公 司 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 刊 载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4、 公 司 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 刊 载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的《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5、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代表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6、 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均真实、完整、准确,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律师见证意见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见证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见证意见承担责任。
本律师见证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资料和文件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视频见证,并据此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 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即 2025 年 10 月 31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载了《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3、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 14:30 在南通市青年中路 59
号公司会议室由董事长王钺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年 11月20 日的9:15-15:00。
君泽君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会的资格。
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数为 566 人,代表股份
461,427,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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