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5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冉克平,1978年1月生,博士研究生。曾任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挂职),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2023年9月27日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中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股东会4次、董事会9次,除因工作原因未出席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外,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没有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报告期内,本人未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提出异议。
(二)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2025年度,公司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亲自出席并就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提出合理建议。此外,本人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了2次提名委员会会议、6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次战略委员会会议。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
员职责,对于提交董事会和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本人均在会前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并以严谨的态度独立行使表决权,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5年度,本人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未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相关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关键审计内容、初步审计情况等进行了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会的机会,与中小股东就公司经营情况、发展战略、利润分配等相关问题进行交流,重点关注了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及配合情况
2025年度,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等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通过会谈、电话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对公司财务运作、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核查,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征求意见,听取建议,为独立董事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5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均基于实际经营活动而产生,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等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合规,并以市场价格及政府指导价作为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二)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5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人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公司改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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