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7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武汉 WUHAN·长沙 CHANGSHA
致: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嘉源(2026)-01-229
敬启者:
受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委托,本所担任公司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已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及 2026 年 4 月 17 日就本次发行出具嘉源(2026)
-01-140《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嘉源(2026)-01-139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及嘉源(2026)-01-199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因发行人需要补充申报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数据,本所律师对发行
人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
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称“报告期”、“近三年”,是指“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补充报告期”指“自 2025 年 9 月 3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
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本次发行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第一部分 补充报告期相关信息更新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及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所做的决议及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本次发行尚待通过上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情况未发生变化,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股票在上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发行应满足的实质条件进行了逐项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 根据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公司已发行上市的股票相同,每股具有同等权利且为同等价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 根据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
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3、 根据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公司股东会已就本次发行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