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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01 18:01:02 股吧网页版
宁波港: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3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02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及上交所。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除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外,任何人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不
得回答股东的咨询,亦不得随意披露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
行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监管。

第七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八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上交所。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

(六)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
露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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