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关联交易管理的归口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关联交易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关联人的分析确认、关联交易合规审查及重大关联交易决策的组织,以及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应将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在交易实施前根据关联交易的不同类型,按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如该关联交
易事项属于公司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且在额度范围内的,无须报送。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会计记录、核算、报告及统计分析工作,并按季度报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当做好关联交易的收集、分析和汇总,并及时向财务部报送。
公司可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关联交易的判断提供意见。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汇总上报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履行,并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所述情形的,不因此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七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做出的安排,在协
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之一。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并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上述列示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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