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2026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有效的传递、汇集和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规范公司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
能对公司品牌、形象、经营、发展、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要会议、 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重大风险、重大变更事项 等,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其他可能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项时,信息报送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送义务,具体事项如下:
(一) 重要会议
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会议事项时,应当及时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向公司投资管理部报送:
1.拟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
2.拟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
3.拟召开审计委员会并形成决议。
上述会议事项涉及本制度第五条第(二)至第(六)款规定内容的,公司投资管理部应按本制度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 重大交易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4. 租入或租出资产;
5.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6. 债权、债务重组;
7.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8. 赠与或受赠资产;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 有关主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发生“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事前报告;对外捐赠、赞助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达到 500 万元的,归口部门需做好统计并及时报告;其余交易事项金额达到或连续十二个月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向信息对口的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报送: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6%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6%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6%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 产的 6%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6%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注意统计各自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中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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