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2026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的作用,明确其职责、权限,规范高级管理层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确认的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分工
第三条 公司设经理层,在董事会的领导下,执行董事会决议并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经理层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各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层其他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可根据总经理的委托行使职权。
第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过聘任可以连任。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会指定 1 名副总经理代行其职责。
董事可兼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六条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 组织实施董事会制定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融资和委托理财方案;
(四) 拟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政策和方案;
(五) 拟订公司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六) 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九)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层其他成员、财务总监;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十一)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公司经理层在董事会的领导下,执行董事会决议并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经理层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经理层其他人员,受总经理委托分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第三章 常务会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
第八条 公司经理层实行常务会制度。常务会是公司的重要决策形式,公司召开常务会讨论研究实施党委会、董事会决议,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
第九条 公司常务会由公司总经理主持,一般每月召开 1~2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召开,公司办公室须于会议召开前一天以电话方式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条 参加常务会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安全总监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公司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参会人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应向公司办公室主任说明请假事由,报总经理决定。
常务会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咨询公司董事意见,并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一条 常务会由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因故缺席会议时,应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主持。
会议出席人数应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如有重大议题,出席人数应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与决策事项有利益冲突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需提交常务会讨论的议题应当向总经理办公室申报,由总经理办公室请示总经理后予以安排。
第十四条 会议决策可采取口头、举手或票决等表决方式。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重大议题如有必要可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再另行投票。
会议所议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未形成集中意见的,会议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常务会审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和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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