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本部各部门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派往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
责任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
务,公司证券法律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
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分支机
构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
(一)需提交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各部门、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
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事项;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
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成交绝对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股权交易除外)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五)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条第(四)项所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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