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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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5-216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春秋航空”)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与本次差异化分红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在进行法律审查时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有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做出判断。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评估等发表评论。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
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原因
2023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1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58 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2024 年 11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60 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说明,截至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2025 年 6 月 26
日)收盘,公司总股本为 978,333,423 股,回购专用账户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5,045,409 股。
2025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82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回购股份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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