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下属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各级子公司
作为发行主体的,应参照相关监管规定和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制定本单位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
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本制度所称债券市场自律组织,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凡可能对公司发行或存续期信用类债券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市场自律组织规定的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和资料。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管理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设置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担任,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未按规定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管理部)及财务部负
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工作。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和下属子公司负责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管理部)及财务部开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工作。
第三章 信息披露要求及内容
第八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如有);
(六)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等,需由具有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交易商认可的会员机构)出具。
第九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
性、使用主体及使用金额。
公司如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治理结构、组织机构
设置及运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在
资产、人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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