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会表决
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下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三条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下列投票系统:
(一)交易所交易系统;
(二)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
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五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规
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下称“信息公司”)签订服务
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告,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相
关信息:
(一)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参会股东类型;
(四)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拟审议的议案;
(六)网络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
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九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
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公司通过交易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披露本实施细则第七条、
第八条所述的公告时,应核对、确认并保证所提交的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本所网络投票系统申
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
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
交易日。
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依规需要
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股东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征集时间为股东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9:15-15:00。
第三章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本所交易时
间。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
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八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
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九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办理
身份认证,通过验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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