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公司业务
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信息及公司所管理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等。审计委员会职责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接受公司党委、董事
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和监督,向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背景
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公司预算予
以保障。
第九条 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职
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
公司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
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得整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实施。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购买的审计服务加强质量控制,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独立履行
审计监督职责,不受本公司其他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个人的干涉。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
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审计项目,与被审计个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
规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 1201号——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贯彻落实《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有: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五)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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