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已经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6 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6 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董事会秘书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所有问询;
(七)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九)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提出异议;
(十)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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