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规范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及职责。
(一)董事会
1.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保证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审计委员会
1.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2.审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3.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4.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三)公司管理层
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落实,推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良好运行。
(四)内部审计机构
1.在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授权下,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2.以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获取的测试、评价证据为基础,如实编制和对外提供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3.每年对公司内控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自评,覆盖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五)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1.负责开展本机构、单位内部控制建设;
2.负责开展本机构、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3.负责落实本机构、单位内部控制缺陷整改。
第六条 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和内容
第七条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八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九条 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条 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业务控制措施的设计有效性和运行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核心业务系统的权限管理、数据备份、灾难恢复机制,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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