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6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接受信达证券委托作为本次交易信达证券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
交易所涉相关法律事宜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格式准则第 26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合并各方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或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首次披露之前一日止(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合并各方 A 股股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之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交易的重大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与承诺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交易有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信达证券等本次交易相关方已就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作出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确认函、说明或证明;
2、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信达证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信达证券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监管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交易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原则,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合并各方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或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首次披露之前一
日止,即自 2025 年 5 月 19 日起至 2026 年 5 月 18 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合并各方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合并各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二)合并各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三)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业务经办人员;
(四)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五)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自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本次交易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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